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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規定,復印的原始憑證不得作為記賬憑證的依據。原始憑證丟失的應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具體規定辦理。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具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怎么辦?
答:比如一項業務涉及到收付款,也涉及到非現金、銀行存款賬戶的結轉,如果采用專用記賬憑證,需要將該業務分別填制收付款記賬憑證和轉賬憑,此時就會出現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
這種情況下多張記賬憑證可以只附一張原始憑證: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后面,并在其他記賬憑證上注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上該原始憑證的復印件。(來源網絡)